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1〕32号),建立以绩效为目标、诚信为前提、放管服有机结合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体系,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水平科技成果,结合我省实际,提出以下措施:
一、改革科研项目形成机制
(一)自上而下凝练重大项目
充分发挥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,重大科技专项、重点研发项目由政府主动布局。省科技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凝练关键核心技术清单,提出科研项目总体任务布局,推进项目、基地、人才、资金、数据一体化配置。省科技主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、市共同凝练重点产业、重要领域科技需求,共同设计研发任务,围绕创新链全链条设计重大项目,共同组织实施科研项目。加强政企对接,在制定重大规划、计划和开展重大科研攻关时,充分征求行业组织、企业意见。 (省科技厅、单位主管部门,各州、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)
(二)常态化征集发布科技需求
各地要围绕产业发展重点,征集和凝练本地科技需求。省科技主管部门依托科技入滇机制,向全国发布和推送科技需求,按行业领域常态化开展供需对接活动,推动科技供需多途径、精准化匹配。对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需求,在创新政策引导、科研项目立项、研发平台建设、高端人才引进、财政资金奖补等方面给予综合性扶持。 (省科技厅,各州、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)
二、创新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方式
(三)综合运用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团队
综合运用公开竞争、揭榜制、赛马制、悬赏制、定向择优等多种方式,遴选国内外优势科研力量承担项目。研发任务一般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,公开竞争择优遴选科研团队;完善揭榜制,强化榜单与关键核心技术清单衔接,建立与揭榜后任务完成情况对应的奖惩机制;对于时限要求紧迫、具有多种技术路线攻克可能的重大研发和应急攻关任务实行赛马制,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,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对象;对于研发风险高、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重大研发任务实行悬赏制,面向社会公开张榜悬赏,限定时限和目标,对先期达成目标的研发团队给予事后激励性补助;对行业竞争不充分、优势单位较为突出的重大研发任务,实行定向择优方式,组织优势单位申报后竞争择优。选择部分揭榜制项目实施“军令状”制,由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“军令状”,根据设定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揭榜方相应奖惩。 (省科技厅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)
(四)创新重大科研任务组织模式
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重大科技专项,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任务攻关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。支持云南实验室牵头组织重大科研任务,自主开展任务凝练、团队遴选、经费分配和成果评价,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。探索重大项目项目专员制,聘请知名技术和管理专家担任项目专员,进行全程管理监督。 (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、单位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三、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
(五)简化经费预算编制
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,按设备费、业务费、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。各科目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,不需要提供明细。直接费用各科目不设比例限制,根据科研需求据实编制。在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年度预算指标时,简化经济分类科目填列。 (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负责落实)
(六)完善经费拨付制度
省科技、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工作规律、研发进度、资金需求等,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。预算批复前可预拨科研经费,预拨比例最高可达年度预算总额的25%。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,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。允许将测试化验加工费、间接费成本分摊等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。 (省财政厅、省科技厅负责落实)
(七)扩大科研单位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
直接费用各科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。间接费用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。项目承担单位在使用经费时,可根据科研需要在经济分类科目之间进行调剂。探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使用。改进预算执行考核,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。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,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,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,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,加快资金使用进度。 (省财政厅、省科技厅、单位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(八)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改革
在省基础研究计划、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;将部分揭榜制等目标量化的项目纳入“包干制”试点。选择部分从事基础性、前沿性、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“包干制”试点。 (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、单位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四、加大科研人员激励
(九)提高间接费用比例
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,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。其中,500万元以下的部分,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%,500万元—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%,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%;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,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%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。 (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(十)发挥项目绩效激励作用
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绩效分配制度,在主管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,绩效分配要与科研人员贡献密切挂钩,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,体现多劳多得,优绩优酬,让科研人员收入与科研绩效匹配。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实行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工资制,探索对急需紧缺、业内认可、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科技人才实行年薪制,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,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。 (省财政厅、省科技厅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国资委、单位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(十一)自主确定劳务费标准
下放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确定权,在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工资的基础上,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聘用科研人员劳务费标准。有编制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可列支劳务费。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、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。 (省财政厅、省科技厅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五、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
(十二)稳定支持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
对云南实验室、在滇国家重点实验室、绩效优良的省级重点实验室,探索基于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支持。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,在项目立项、过程管理、结题验收、经费使用等方面,赋予充分自主权。实验室应设置开放课题,探索开放课题揭榜挂帅机制。 (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、单位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(十三)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“预算+负面清单”管理模式
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,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(所)长负责制。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,给予稳定资金支持,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,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。围绕科研投入、创新产出质量、成果转化、原创价值、实际贡献、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组织开展绩效评价。 (省财政厅、省科技厅负责落实)
(十四)强化科技金融有机结合
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,调动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积极性,引导其创新服务模式和产品组合。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制度,将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纳入部门预算,强化财政资金增信作用。开发运用“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”等科技金融产品,加强金融服务精准度。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为基础,天使投资、风险投资、产业投资共同组成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。探索建立重大科研项目科技与金融部门共同投入工作机制,支持重大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及产业化。 (省财政厅、省科技厅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、云南银保监局、云南证监局负责落实)
六、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
(十五)实施科研人员减负行动
进一步整合精简各类报表和材料,统筹项目数据和统计工作,减少填表工作量。解决报销程序繁琐问题,加强项目经费、网上审批、财务报销等一体化管理,完善科研财务助理制度,优化管理流程,开展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,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,集中开展联合检查,原则上每年对同一科研项目检查不超过一次。建立科研项目监督、检查、审计等信息共享平台,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、检查、审计结果互认。 (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审计厅、省税务局、单位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(十六)下放科研项目验收管理权限
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管理,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。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、创新绩效显著、科技信用评价等级优秀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自主验收试点,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的省科研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验收;开展取消科研项目验收财务审计试点,由单位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,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准确性负责。自主验收情况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。 (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、单位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(十七)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
项目承担单位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,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,对科研急需的专用型号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、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,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。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,实行限时办结制度,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,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 (省财政厅、单位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七、完善预算绩效和科研诚信管理
(十八)强化科研项目预算绩效管理
完善科研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,落实预算编制有目标、预算执行有监控、预算完成有评价、评价结果有反馈、反馈结果有应用的绩效管理要求。推动科研项目分类评价,项目绩效与单位考核、资金支持挂钩。对稳定支持项目实行长周期绩效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。对重大科技专项、重点研发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,综合运用关键节点“里程碑”式管理、中期评估等方式,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。建立预算安排与部门预算编制质量、预算执行、综合评分、项目绩效、监督检查5个方面挂钩机制。 (省财政厅、省科技厅、单位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(十九)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
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诚信管理,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。完善科技信用评级管理体系,加强评级结果应用,对科技信用评价等级优秀的责任主体,在项目立项、项目经费“包干制”改革、项目自主验收管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,先行试点;对列入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,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担科研项目资格。加强首席专家(科学家)、咨询评审专家科研诚信管理,对违反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的进行追责和惩戒。建立科技活动重大违规案件联合调查、联合惩戒、公开通报机制。 (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、单位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(二十)强化科研项目与经费监督
加强审计监督、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,增强监督合力,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,压实主体责任,确保项目和经费管理权限放得下、接得住、管得好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创新监督检查方式,实行随机抽查、检查,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。减少过程检查,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,提高监督检查效率。试行重大科研项目巡查制度,强化重大科研项目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力度。强化对项目资金申报、下达、使用、绩效管理、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日常监管,对拨款效率进行重点监督,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该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,不得无故拖延。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,按照“三个区分开来”要求,对尽职无过错的科研人员免予问责。 (省科技厅、省审计厅、省财政厅、单位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我省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,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。国家后续出台新政策的,遵照国家政策执行。中央驻滇单位承担我省科研项目的,按本政策措施执行。